关于黑龙江省普通高中艺体特长生(班)学业水平考试的规定
(试行)
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基〔2008〕111号)文件规定,我省从2007年高一学年开始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为鼓励学校办出特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特对艺体特长生及艺体特长班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做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艺体特长生
(一)艺体特长生资格
1.艺术特长生
(1)在国际或国家级的展评、比赛中,高中阶段获奖者。
(2)在省级展评、比赛中,高中阶段获三等奖以上者(含三等奖)。
(3)在市级展评、比赛中,高中阶段获一等奖者。
(4)在国家举办的各类艺术晋级考核中,高中阶段获得前三个等级(其中一个等级即可)者。
2.体育特长生
(1)参加国际或国家级竞赛的运动员。
(2)在省中学生运动会中,获得个人竞赛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团体竞赛项目前六名的运动队主力队员;市(行署、总局)中学生运动会中,获个人竞赛项目前五名的运动员,团体竞赛项目前三名的运动队主力队员。团体项目中的主力队员人数不得超过获奖队队员的人数的二分之一。
(3)获得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运动员称号者。
(二)申报程序
艺术特长生名单和证明材料(证书、奖状原件)及体育特长生名单和证明材料(成绩册、秩序册、证书原件),均要由学生所在学校于竞赛(比赛)或展评结束后的两周内报各市(行署、总局)教育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处),市(行署、总局)教育局体育卫生与艺术科(处)审核后,要在高二学年的10月31日前将各种证件、证书、材料、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经审查批准后,将名单转送省考试评价办公室备案,省考试评价办公室通知特长生所在学校,并由学校在校内公示。高二学年10月31日至高三学年10月31日达到艺体特长生标准的学生,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如果有选修模块的学业水平考试,可享受该部分参加全省统考单划等第的政策。
(三)考试相关规定
1.考试科目:艺体特长生必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考试及学校组织的语文(朝语文和汉语文或蒙语文和汉语文)、英语(俄语或日语)、数学考试及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考查。
2.考试内容:《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内容。
3.考试成绩:省统一组织的考试科目成绩等级分数线由省考试评价办公室根据艺体特长生的实际单独划定。学校组织的考试科目成绩等级分数线由学校单独划定。
4.考试组织及成绩管理: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二、关于艺体特长班
(一)申报审批程序
1.凡确定招收艺体特长班的学校须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纳入当年招生计划,于当年6月15日前由负责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备案。申请及备案内容包括:
(1)学校的基本情况(校型、学生数量、专业教师队伍状况,艺术、体育专业课教学条件状况);
(2)计划招收专业、学生数、班级数;
(3)办班规划和课程管理措施;
2.经批准的可招收艺体特长班的学校于每年9月20日前将艺体特长班学生名单上报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9月30日前由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至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体育卫生与艺术处,经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审核批复后,方可享受相关照顾政策。
(二)考试相关规定
1.考试科目:艺体特长班的学生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考试及学校组织语文(朝语文和汉语文或蒙语文和汉语文)、英语(俄语或日语)、数学考试及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考查。
2.考试内容:依据《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说明》中对艺体特长班学生的相关规定单独命题。
3.考试成绩:考试成绩等级分数线的划定办法同其它学生一致。
4.考试组织及成绩管理: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三、管理规定
(一)学校公示特长生名单期间,如有举报或质疑,要
立即逐级将情况上报至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进行核实,并将审核结果在校内公告。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其特长生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文件规定,认真组织艺体特长班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做到公平、公正。对工作质量差、信度低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